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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就业于一家公司,公司老板答应实习期底薪10000元,实习期3-6个月。在实习期内,因为工作需要老板强制加班,3个月内,晚班以及周末加班总的177个小时,由于受不了加班太多太晚,甚至于通宵。选择离职。离职后,老板要求签不起诉仲裁他们。但是加班工资当时没说清楚以什么价格给我。发工资后才发现老板以6000给我结算,严重低于工资水平以及1.5至2倍的报酬。多次联系无果。请问一下这个怎么解决。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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