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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谋水利局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2017年负责某民营企业电站改造质量监督工作。当时,水利局专门安排建设管股干部对项目法人(电站改造项目)建设进行监督,因职责分工不明确,领导和单位财务人员让我在资金支付资料上签字,第一次支付时,因上级安排,支付设备款(未到场设备款),我向财务负责人就行了提醒,财务负责人说是上面领导安排的,后面几笔,我也托词不签,无奈就签了,并且是钱支付完补的手续,这些支付的资金是财政部门打到人社局农民工保证金账户的,支付时必须有农民工身份证和工资卡才能支付,后因农民工工资上访举报至纪委,说套取国家资金,2020年7月被纪委调查,说是套取国家资金,其实电站2020年7月电站已建成试运行,给了我党内严重警告,降一级工资处分,理由是我是现场第一负责人,以2017年固定资产任务分解表为依据确认的,其实这个分工文件我们就没见过,也没做过通知,在这个事件过程中,我是帮忙干了监管科同志的活,她也在支付支付资料上签字,纪委的以签字为由给我处分最重,咨询一下纪委这个处分是否重了,或者就不应该受处分。谢谢。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吕学明律师 四川-攀枝花 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
199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来代理诉讼、非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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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遂宁市2019-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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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开始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014年开办律师事务所,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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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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