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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的三个合作后 对于起初所说的三个月之后签订一年的协议 做出了补充条件 只要工资及时就签满一年,作为保护自己的条件,甲方也同意了,并发出了合作邀请三个月一签。等到甲方拖欠薪酬后却说第二次合作前我所说的条件是违约行为成立吗?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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