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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每月预发一半绩效奖,剩下一半在年底考核后再行发放,并且合同中约定,提前离职的,剩下部分绩效奖不予发放。请问,合同这样约定是否合法,本人于11月份从原单位离职,能否主张自己工作期间另外一半绩效奖吗
马向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万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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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曾办理多件重大、疑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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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专职律师二十余年,代理经济、民事、仲裁、刑事、行政案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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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从事律师职业,2011年开始任事务所主任,代理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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