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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律师,您好,我与妻子分居二年半,有一个二周半的儿子,也就是说孩子满月分居到现在,妻子是江西鹰潭的,我是浙江宁波奉化的,我向江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说人不居住本地是不能立案的,要去暂住地立案,但我又没她暂住证明和居住证明,您说我该怎么办?
韩志清律师 浙江-宁波 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
郑志超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八通律师事务所
任专职律师二十余年,代理经济、民事、仲裁、刑事、行政案件,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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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天外天(玉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先后在玉溪市红塔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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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把当事人的事当作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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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从事律师职业,2011年开始任事务所主任,代理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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