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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抵押物在债权人处抵押借款后,双方在产权证所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人取得了相应的他项权证。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点债务人还清了该笔借款,但还没解除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该债务人又需要借同样金额的借款,并依旧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且为上次同一债权人,请问二次借款时仅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上次的抵押登记是否还有法律担保效力?
郭宏律师 海南-海口 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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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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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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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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