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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抵押物在债权人处抵押借款后,双方在产权证所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人取得了相应的他项权证。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点债务人还清了该笔借款,但还没解除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该债务人又需要借同样金额的借款,并依旧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且为上次同一债权人,请问二次借款时仅重新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上次的抵押登记是否还有法律担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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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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