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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被绵阳涪城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在无丝毫证据的情况下把我列为茉莉花团伙成员之一!在以情节显著轻微的理由释放我之后,然后却又以我是法轮功成员的这个完全不靠谱的理由把我列为重点人员!并且连续几年不给撤案以及安排社区对我进行24小时全方位监控、跟踪。 我后来在上海、浙江的5家派出所暗访得知我在公安内网的资料被列为法轮功成员。并因此被长期管控。因此我2018年特地去了趟泰国走访了几个法轮功成员,发现法轮功压根就不支持我主张的宪政民主制度!也就是说我的宪政民主主张与法轮功明显是背道而驰的。 这种情况下,请问我能诉讼公安局栽赃陷害吗?因为证据掌握在公安内网上,可以要求公安局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吗?
叶兴强律师 四川-绵阳 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