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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法庭提供的伪造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日期的位置是同一个人的笔迹。这么明显的破绽。我在鉴定申请书,书面提出了,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竟然没有看出来。我要如何应对?请教您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蒋军律师 江苏-镇江 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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