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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法庭提供的伪造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日期的位置是同一个人的笔迹。这么明显的破绽。我在鉴定申请书,书面提出了,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竟然没有看出来。我要如何应对?请教您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蒋军律师 江苏-镇江 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职业二十余年,承办了大量的诉讼案件,积累了深厚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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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曾在大型国有银行、外资银行工作10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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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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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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