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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交通事故1个月前

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9 月,由赵某担任一人股东,后赵某于 2019 年 3 月转给卞某,也是一人股东,2019 年 5 月卞某转给我,也是一人股东,其中赵某一直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隐名股东,后经赵某安排加入四个股东,我挂名占股 85%另四人分别占股 5%,5%,2.5%,2.5%,后来 2019 年 8 月份我把代持股权归还给赵某,2019 年 6 月产生了债权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认缴股份认缴期至 203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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