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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现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规定,此后一年期内,员工与合作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工资由合作方承担;同时现公司表示,现公司会与员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员工在履行合作方合同期间,依旧视同于履行现公司劳动合同。请问:在这一年期内,员工同时履行两公司劳动合同是否是可行的?一年结束后可以当作与现公司履行了两年期义务吗?如果不能,是不是简历上必须得写在合作方下的工作经理?
李来强律师 重庆-江北区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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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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