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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现公司与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规定,此后一年期内,员工与合作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工资由合作方承担;同时现公司表示,现公司会与员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员工在履行合作方合同期间,依旧视同于履行现公司劳动合同。请问:在这一年期内,员工同时履行两公司劳动合同是否是可行的?一年结束后可以当作与现公司履行了两年期义务吗?如果不能,是不是简历上必须得写在合作方下的工作经理?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秦弘扬,北京大成(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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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从事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类型案件,具有较为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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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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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毅,法学学士,现任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团总支书记、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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