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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立案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一撤销金义政复(2023)218号义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判决被告二撤销苏溪镇农建字【2021】第1247号《义乌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重新作出审批决定。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事实与理由
1997年义乌市稠下线苏溪镇西公路建设做路基时拆迁20户。安置20户。于2000年11月做水泥路时又拆迁1户。即楼海深户。东青村委会书记楼成文、主任楼关山意外死亡。搁置四年。于2004年10月9日东青村两委授托按镇西公路建设房屋拆迁补偿的有关政策补签了拆迁协议并缴纳3960元建房地基费。至今未安置。苏溪镇政府于2021年8月1日作出“告知书”对2000年镇西公路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变更性质”为《东青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减少60平方米。附加条款“注销2”义集建(1991)字第23778号土地证。侵犯户籍在册的楼瑶琴、陈雨欣俩村民合法居住权益。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律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因此,失去宅基地的楼瑶琴、陈雨欣两村民在未分配宅基地之前,居住房屋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拆掉。于2023年7月6日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等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审批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判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3年7月12日
张杨一彪律师 浙江-绍兴 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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