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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入是两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中第一家公司欠债权人200万元债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张通过工商人员将此两家公司均变更为自己为法人的一人独资公司,并将欠债公司的财产转移到第二家公司,导致法院无财产执行,工商人员违法变更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吴静律师 新疆-喀什地区 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
2011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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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毅,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大成(镇江)律师事务所团总支书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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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庆猛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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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弘扬,北京大成(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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