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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入是两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中第一家公司欠债权人200万元债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张通过工商人员将此两家公司均变更为自己为法人的一人独资公司,并将欠债公司的财产转移到第二家公司,导致法院无财产执行,工商人员违法变更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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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玲,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民进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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