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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入是两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中第一家公司欠债权人200万元债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张通过工商人员将此两家公司均变更为自己为法人的一人独资公司,并将欠债公司的财产转移到第二家公司,导致法院无财产执行,工商人员违法变更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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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学硕士,上海市律协第十一届刑诉法与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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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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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上海高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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