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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警】您的小型汽车皖L63GE3于2023-06-04 10:48在浦东新区一年家浜路出浦三路东约1米,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请于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0日内接受处理。此信息仅供参考,如已办理或内容有误的,请忽略,谢谢配合。
李崝律师 上海-静安区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执业22年,仲裁员,建筑房地产律师,房屋建筑二级建造师,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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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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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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