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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行政执法单位的合同工,有一天周末加班,和领导一起出去,平常工作内容不开车的,我也仅仅拿到驾照2个月,那天领导中午喝了酒,我没有喝酒。让我开车,结果出现了交通事故,是我的主要责任,我和领导都受了伤。我的医药费是我自己垫付的,单位让我自己和保险公司协商医药费,后续停发了工资,恰好合同即将到期,又告知不用来上班了,合同到期解除不再续约,仅缴纳合同期内的五险费用。
我现在因为车祸暂时丧失了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认定我的主要责任无法支付工伤保险。是否医疗费用应该是我自己承担?单位的行为是否违法?我能否起诉单位
张善伟律师 山东-滨州 邹平鹤伴法律服务所
刘向荣律师 山东-滨州 山东瀛超律师事务所
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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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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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承办的案件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当事人的利益在法律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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