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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1日,王某委托某物流公司将一箱十字绣(价值人民币26500元)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运至临沂市,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关于赔偿的格式条款明确写着"①办理保价的货物如有损失,按货物的实际价格赔偿,损失超过保价额的,按保价额赔偿。②不办理保价的货物如有损失,损失低于500元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高于500元的,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王某未为这批货物办理保价。当日,王某的货物在运输中丢失。为此,王某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流公司赔偿其损失26500元。物流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保价为由,主张赔偿其损失500元。物流公司的说法成立吗?为什么?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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