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广东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 河源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2020年9月11日,王某委托某物流公司将一箱十字绣(价值人民币26500元)从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运至临沂市,双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关于赔偿的格式条款明确写着"①办理保价的货物如有损失,按货物的实际价格赔偿,损失超过保价额的,按保价额赔偿。②不办理保价的货物如有损失,损失低于500元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损失高于500元的,最高赔偿金额为500元。"王某未为这批货物办理保价。当日,王某的货物在运输中丢失。为此,王某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物流公司赔偿其损失26500元。物流公司以王某未办理保价为由,主张赔偿其损失500元。物流公司的说法成立吗?为什么?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10年,内蒙古威利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交通事故,债权
帮助人数:28人 粉丝人数:371人
帮助人数:77人 粉丝人数:1639人
帮助人数:19人 粉丝人数:743人
帮助人数:9人 粉丝人数:232人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