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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色劳动工伤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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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是一名去年毕业的大学生,2020 年 3月中,他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大学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协议内容约定:试用期为 3 个月,服务期 2 年,违约金 2000 元。可是到了 7 月份,已经 4 个月了,公司还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的管理体制也让他觉得格格不入,于是在7月1日向公司打出了辞职报告,公司也同意小张在7月辞职,但是却在其办理手续时,告知他违约,要交 2000 元的违约金。小张觉得这样很不合理,却又无可奈何,小张是否应缴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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