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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2022年5月16日,入职公司,公司与我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2022年5月16日到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5日,公司再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公司在2023年1月为我缴纳五险。在2023年5月19日,领导口头通知我效益不好,不需要我这个职位了。我向公司提出赔偿,公司以交保险日期,以我没满一年不予赔偿
吴国忠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
刘德义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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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7年,系长沙市律协保险委员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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