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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劳动工伤1个月前

本人与2022年5月16日,入职公司,公司与我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2022年5月16日到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5日,公司再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公司在2023年1月为我缴纳五险。在2023年5月19日,领导口头通知我效益不好,不需要我这个职位了。我向公司提出赔偿,公司以交保险日期,以我没满一年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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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忠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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