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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2022年5月16日,入职公司,公司与我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是2022年5月16日到2022年11月15日,2022年11月15日,公司再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公司在2023年1月为我缴纳五险。在2023年5月19日,领导口头通知我效益不好,不需要我这个职位了。我向公司提出赔偿,公司以交保险日期,以我没满一年不予赔偿
吴国忠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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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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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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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曾从事公司法务工作十余年。在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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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立宁,2001年5月到律师事务所工作,2005年到宜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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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湖北西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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