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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如果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跟甲方进行商议,待甲方聘用到合适人选后乙方方可终止合同。若甲方未找到合适人选,乙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需赔偿甲方合同未到期部分工资全额。该要求合理吗?
殷永福律师 云南-玉溪 云南华信律师事务所
张浪律师 云南-昆明 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
本人2016年毕业从事律师行业,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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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民法专业,从业以来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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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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