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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如果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跟甲方进行商议,待甲方聘用到合适人选后乙方方可终止合同。若甲方未找到合适人选,乙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需赔偿甲方合同未到期部分工资全额。该要求合理吗?
李福德律师 云南-玉溪 云南浩亚律师事务所
全日制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司法机关体制内沉淀多年,擅长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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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10年,擅长解决民商事法律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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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是妙律师,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建设工程施工、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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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华展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现为海南外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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