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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筑公司与另外一个混凝土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其购买混凝土10000立方米,单价为按合同签订时的政府指导价便宜20元,也就是300元。同时约定如果混凝土价格上涨或下浮,经我们双方协商后,可以对混凝土单价进行相应的调整。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违约按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后混凝土价格上涨,他们公司未与我们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在送货的对账单上按上涨后的价格计算,我们公司收货员未提异议,收货签字。前期我们公司已经支付了200万元货款,最后结算时,我们两方发生争议。我们公司认为,应当按原合同约定,仅仅只应支付100万元。而他们公司认为,混凝土价格上涨,我们公司收货也未提异议,应按送货单结算,还应支付150万元。我们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我们公司也未再支付任何后期款项,遂他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公司应该怎么办
周一杰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
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书,熟悉各类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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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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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民法专业,从业以来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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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长期从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与本所同事长期经办公司各项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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