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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筑公司与另外一个混凝土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其购买混凝土10000立方米,单价为按合同签订时的政府指导价便宜20元,也就是300元。同时约定如果混凝土价格上涨或下浮,经我们双方协商后,可以对混凝土单价进行相应的调整。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如违约按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后混凝土价格上涨,他们公司未与我们公司协商的情况下,在送货的对账单上按上涨后的价格计算,我们公司收货员未提异议,收货签字。前期我们公司已经支付了200万元货款,最后结算时,我们两方发生争议。我们公司认为,应当按原合同约定,仅仅只应支付100万元。而他们公司认为,混凝土价格上涨,我们公司收货也未提异议,应按送货单结算,还应支付150万元。我们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我们公司也未再支付任何后期款项,遂他们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公司应该怎么办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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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宣恩集,广东肇庆地区律师,主要擅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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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读),曾撰写多篇实务专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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