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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合同的范围,承包户把村民的公用地也用了,当地管理层没有通知过本村村民,以上的承包户是不包括本村的地,这地是鱼塘,地也是政府的,但是公用的地是村民二十年前开发用地,政府没有通知收回,就直接当作鱼塘用地给承包户,现在出现打欧事件,想律师给个见议,这开发的地是村民职工当年农场改造开发的,没有通知收回用地政府这样做对吗,历史性问题不知如何说
戴振锋律师 广东-珠海 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
吴月华律师具有法学、金融学双学位,曾任职某大型央企和吉林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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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侵权类纠纷,工伤人损,债权债务,买卖合同,离婚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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