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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只设置一名维修电工。长期安排我一个人从事公司电力维修及设备电气维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二条电工作业必须两人同时作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的规定。本人多次跟公司反馈要求增加一名电工。公司拒不改正拒不理会。任然违规指令冒险让我一个人从事电工作业。无视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本人单独工作期间生命安全.工作环境。劳动防护没有安全保障,危险系数和安全事故也随之增加。精神压力巨大。贵司的以上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现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和《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这样提被迫离职可以吗谢谢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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