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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劳动工伤1个月前

仲裁请求: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劳动定合同的双倍工资12×6517.22=78206.64元(自2009年10月至2023年02月)。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3×6517.22=84723.86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补缴自2009年10月至2023年02月存在劳动关系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09年至2023年02月工资共15625元。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09年10月进入淄博华冠高分子有限公司工作,至2017年08月,在此期间认真工作并多次得到工作荣誉证书,在公司认真工作8年,具有劳动事实(有工资流水和荣誉证书为证)。申请人于2017年09月,在工厂人员未变动,工厂未变动,公司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公司因未知原因变更为淄博兴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并未收到通知。申请人在淄博兴业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至今(2023年02月)一直勤奋认真工作5年多,具有劳动事实(有工资流水为证)。在这13年的工作过程中公司从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从未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人从2019年开始与被申请人协商社会保险问题,公司不同意补缴。被申请人于2022年09月至今未发工资共计15625元,以工资为要挟,要求申请人自动离职。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5日以被申请人不合理的理由开除。综上,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法》之规定,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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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海鹏律师 山东-淄博  山东诚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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