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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期间,我在国外工作,分几次收到国外汇款,是工资。但是现在闹离婚,本来我们都是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他出尔反尔要分婚内财产。我都不知道他的工资和存款,那么当时这部分汇进来的钱,名目是别人欠我的钱还债的。 这个能说不是婚内财产吗?或者开取什么证明可以让这笔钱不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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