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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交通事故1个月前

我驾驶电瓶车路上突然出来一个流浪汉,交警责任判定下来,我是次要责任 ,流浪汉为主要责任。我先前已支付流浪汉所需要的检查费和治疗费,医院以流浪汉未完全康复和无去处为由,拒绝我们为流浪汉办理出院。目前流浪汉仅在医院吃和住为接受治疗,等待完全康复后医院联系收容所,这段时间所产生住院的费用需要我们支付吗?医院有权利起诉让我们支付吗?如果支付了那我岂不是全责了?那判定书又有什么意义呢?有朋友能解答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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