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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债权债务1个月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
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
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
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
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
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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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振华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曾波律师 湖北-宜昌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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