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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
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
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
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
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
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黄世振律师 湖北-孝感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职业二十余年,承办了大量的诉讼案件,积累了深厚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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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曾在大型国有银行、外资银行工作10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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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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