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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公(谢)决字[2023]第0048号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 *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 **********,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查明:2023年01月17日12时许,徐健扫地与王爱珍、徐小玲发生争吵,随后徐**赶到现场将徐建打伤。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0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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