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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律师?本人在2015年9月2日与广州金尔曼首饰珠宝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合同,合同上有说明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经营品牌经双方协商甲方按成本价八折回收品牌产品,当时我是进货金额是20万,又赠送了我3万元的产品,现在合同期已满,请问律师我的剩余品牌货品是否能按照合同上规定的八折回购吗?就是说我剩余的货品能退回去吗?签署的合同期是三年,也就是说,从2015年9月2日到2018年9月1日,我想问一下,律师,我现在2018年10月1日旅行退货程序还有效吗?之前也曾多次沟通,对方的理由是说我的合同期还没到,所以不能履行退货,在2018年8月份的时候也就是最后一次,我们沟通的结果是,可以给我退货,但是要扣除些费用,请问律师,广州第尔曼首饰珠宝有限公司,所说的扣除些费用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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