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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合同纠纷1个月前

本人姜国华 男 于2011年10月07日办理入职1家企业担任商品QC一职,工作地上海。第一份合同签订于2011年10月7日-2014年10月6日三年,第二份合同签订于2014年10月7日-2017年10月6日三年,第三份合同签订于2017年10月7日-2020年10月6日三年,第四份合同签订于2020年10月7日-至今。2011年10月07日入职试用期3个月试用工资4500元正式后5000元,在2015年时因工作表现好提升质量经理工资调整到8000元,在2021年1月份因南通仓库没有负责人公司调我到仓库工作负责仓库管理及品质管理工资调整10000元,于2022年9月份因其他客观原因又将我从南通调回上海,工资调回之前工资8000元,当时我也认可。于2022年12月30日莫名其妙没有经过商量发公告调整我工资降5000元,我不予接受,于2015年3月27日出差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工伤认定十级伤残,没有收到公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特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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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冬胜律师 江苏-南通  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徐玉国律师 江苏-南通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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