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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婚姻家庭1个月前

某甲与某乙1950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子一个养子和一个养女。养子成年后娶某丙为妻,生一儿子某丁,养子夫妻俩共有积蓄24万元。养女婚前有个人财产1万元,1994年与某戊结婚,生一女儿某已。1996年8月养子外出旅游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遗产。1997年1月,某甲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某乙共有私房8间,存款3万元,我死后属于我的那4间房由养女继承,孙子某丁继承属于我的1万5千元存款。后因某丁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密切,某甲看不过去,决定变更遗嘱:我死后属于我的全部遗产由养女继承。1998年1月,某甲与养女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顺序无法确定。
(1)养子的遗产由谁来继承?如何分割?(2)某甲的遗产由谁来继承,如何分割?(3)养女的遗产由谁来继承,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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