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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五万元,约定从10月1日开始还款每月一号还款1万元,分五次还清,基于双方是朋友,对于王某一直未还款这种情形,张某一直未向王某提出还款请求,直到2012年10月2日,张某和王某在同学聚会中遇见,张某向王某提出尽快还款,王某提出二人债务已超出诉讼时效,自己可以不还。(王某的观点是否成立。)(我需要诉讼计算过程。)
孙志伟律师 天津-河北区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胡飞律师 天津-河东区 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
从事律师二十年,主要专擅于刑事辩护,民事、经济案件的代理,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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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主任;保山市律师协会行政及依法治市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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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以来一直坚持法学理论与诉讼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专注于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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