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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甲生前立遗嘱,将其所有的坐落于 A 市 B 街的八间房屋由其子李乙继承。李甲死后,李乙依其父所立遗嘱继承取得了这八间房屋的所有权。李乙随后与刘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这八间房屋中的六间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刘丙。在刘丙向其付款六万元后,李乙将房屋交给刘丙使用。后来,李乙又觉得给刘丙的卖价偏低,遂隐瞒房屋已卖给刘丙的事实,又以13.8万元的价格将这六间房屋卖给王丁,并在房屋管理机关给王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其后,李乙要求刘丙接受退回的房款,并腾出房屋,而刘丙则拒绝退房并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请分析该案有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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