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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王某获得其单位团购商品房的资格,因王某当时有房住,而且需要钱给儿子在外地买房。正巧,呼某有购买该团购房的意向,通过朋友牵线,王某与呼某签订了团购房资格转让协议,约定以王某名义购买该房屋,呼某支付购房款并给王某10万元好处费。2018年9月,房款呼某已交清后,王某因房价上涨欲毁约。请问王某如果毁约2016年至2018年房间上涨造成呼某的损失以及呼某已开始装修的损失是不是应由王某承担,或者本着“追逐利益不能违背诚信原则”呼某是否可以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约。
张震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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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帅律师,毕业于河南警察学院,系统受过公安类与法学类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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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闻律师,河南邦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郑州从业几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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