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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劳动工伤1个月前

您好,如果现实中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做呢 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公司做为发起人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建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三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为300万,拟向社会公开募集700万。其中,A公司用厂房出资,发起人协商作价100万;B公司货币出资150万;C公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发起人协商作价50万。 改正设立阶段错误后,甲公司召开创立大会,并通过了发起人拟定的公司章程。章程规定:公司董事12人,A公司的经理任新设公司的董事长;由于公司规模不大,不准备设立监事会,设立1名执行监事。 由于部分董事离职,只剩7人,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下列事项:(1)补选3名董事;(2)撤换现任总经理;(3)拟定债券发行方案;(4)决议通过公司合并方案。 问:(1)设立阶段有哪些错误 (2)章程内容有哪些错误 (3)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股东会各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法的股东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还是特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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