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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为著名书法家,其诉称,原告2019年6月为仁x公司董事长李x书写具有独特风格的“仁”字条幅,并题写“仁者爱人,李x先生正”作为落款,李x给了1万元润笔费。2020年2月,原告得知:李x将“仁”字条幅挂家中客厅,经常向来客介绍;未经原告刘xx许可,李x将“仁”字复制给仁x公司,仁x公司将该款“仁”字用于其公司的商业标识.其运用范围包括商标、网络、报纸广告、户外广告、公司简介、各种宣传材料等。
原告刘xx认为李x、仁x公司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李x、仁x公司两被告停止侵权,判令仁 x公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仁x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仁x公司辩称: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但李x给了1万元润笔费,其使用是不需要原告许可,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因此,仁x公司认为其使用
“仁”字是有合法依据的,并表示希望与原告协商以达成谅解,恢复友好关系。请判断以下说法正误:
1.李x将“仁”字条幅挂家中客厅,经常向来客介绍,李x这一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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