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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纠纷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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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查要求:在案件材料中提供了原告的诉求、被告答辩意见、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材料。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离婚诉讼纠纷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回答。
根据原告诉请与被告答辩意见整理出双方的争议问题。(10分)
根据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原告应需提供哪些证据才能证明其主张,请简要注明证明目的。(10分)
请根据所提供的案情材料对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并简单说明理由。(10分)
离婚诉讼纠纷案情材料
原告吕某。
被告徐某某。
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自行相识恋爱,2011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5日生育一子,即徐甲。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6年由于被告与其大学同学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吵。2019年2月,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儿子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2019年3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然分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2021年6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令:
1、原、被告离婚。
2、儿子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育费1000元至儿子18周岁为止,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洪山区某处房屋及汉口某处房屋归原告,武昌区某处房屋归被告,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关于上述财产原告认为:2013年,原告之母死亡;2015年7月,原告之父吕乙将其名下的某处房屋以67万元之价格出售并给了原告50万元;2015年8月,原告以50万元之价格购置洪山区某处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并将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一人。为支付购置该处房屋房款之需,原告通过被告向被告亲戚借款10万元。该房屋应当属于原告。
汉口某处房屋(建筑面积70平方米)系婚后购买,原告认为尽管该套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但购房时实际出资人是男女双方,儿子并未出钱。认为该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应由原告所有。
武昌区某处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原告认为系被告婚前购买,由被告所有。另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被告与他人保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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