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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系被告 SW 大学音乐学院音乐学专业(师范)2009 级本科学生。被告认为该生长期无故旷 课已超过 60学时,且目前不合格 科目达10门,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关于给子谭某同学退学处理的决定》,决定对原告谭某作退学处理。 原告谭某诉称:被告作出的退学决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第一,原告虽然在校期间有旷课和未参加考试的情形,但原告不合格科目只有5门而不是 10门,未达到退学的规定条件;第二,原告虽然有旷课行为,但旷课并非属于应当子以退学处理的情形:第三,被告在作出退学決定前并未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辦,做出退学決定后也末告知原告申诉权:第四,根据《SW 大学学生 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5 门或者 15 学分的,应给子学业警示,而不是子以退学。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给子谭某同学退学处理的決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恢复原告学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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