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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三先后两次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汇款777.7万元购买信托产品,汇款摘要载明购买某信托产品。因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信托产品被全部平仓清算,张三分得信托财产利益383万余元,张三以《信托合同》及《客户调查问卷》并非其本人签署、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中信信托赔偿损失。中信信托主张信托合同成立,并以张三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存在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投资经验为由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 回答: 1、信托合同是否成立? 2、什么是适当性义务? 3、张三的要求中信信托赔偿损失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肖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
法学学士,曾于多个行业任职企业法务;工作中不唯权、不唯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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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十余年,有法检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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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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