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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以下是我阐述的事情,麻烦您看下:
事由:
1、我家在1994年通过公开招标拍卖,以4500元的一次性缴纳租金,承包了村上的85.5亩荒山70年的承包经营权,而且合同是经过东平县人民法院认证的。
2、在2012年的时候,通过村委会同意,我家人通过提交申请,租赁给一个叫陆长江的人,租赁年限30年(租赁合同是村委会和陆长江签的)。
3、按照合同要求,陆长江每年需要支付租赁费7000元,现在陆长江因为个人原因,入狱了。村上的意思是想解除租赁合同,并想收回荒山。
咨询问题:
1、根据租赁合同违约责任: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必须按时矫情合同期内租赁费,并缴纳租赁费总额的5%违约金。我是否可以认定剩余的20年租赁期,和租赁费总额的5%,即147000元,都需要支付给我。
2、村委会如果想收回我家依法获得承包经营权的荒山,按照现行法律要求,补偿应该怎么算?
3、目前承包区域内,因为高速征收,挖土、挖石,导致地形地貌和之前发生变化,如果我继续承包,是否应该让村上出具一份承若函,表明荒山破坏和我方无关。
常虎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代理多起成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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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涛律师,医学本科、法学研究生学历,主任医师职称。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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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婷婷律师,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法学本科,具有A级法律职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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