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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签发承兑了承兑申请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并约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签发行同意,该票据不得贴现或转让。B公司收到汇票后,因业务关系又将票据交给C公司,C公司在票据到期前向乙银行申请办理了贴现,乙银行遂取得该汇票。甲银行知悉后,要求C公司和乙银行返还其所持有的汇票,被拒绝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连震律师 辽宁-沈阳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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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旺律师,曾执业于山东、北京、上海多家律师事务所,现执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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