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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把自己的房屋以 8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乙,双方约定乙
先支付 5 日万的价款,等到双方房屋过户完毕以后,再支付剩余的 30
万元。甲这个自然人收到乙方 50 万元以后,却迟迟不配合乙方办理手
续。过了半多乙方偶然发现,在此期间,甲方以该房屋又向银行抵押
货款了 60 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乙知道这个情形以后,就诉至法
院,请求法院判令因为甲违约,所以解除该合同。并诉求法院以商品
房买卖合同解释的第八条,由甲方退还 50 万元购房款,并再赔偿 50
万元,请问这种诉讼请求能不能被法院支持呢?
殷万亮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央济华律师事务所
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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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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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3330033,微信:15213164407北京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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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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