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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妻在05年离婚,在离婚时有一处在我们婚内置办的房产,当初在离婚协议中注明了这是属于我俩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今后如果变现了后该我们俩均分所得收益,十几年了如今,现在拆迁了政府有赔偿,因当初办房产证时写的是前妻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是她一个人在办理此事,我能向她要求均分所得收益吗?
李大伟律师 四川-德阳 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
庞石磊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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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近10年,擅长解决民商事法律问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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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毅,执业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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