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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排除妨碍,移除其堆放在原告土地上的干柴,恢复原状。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地使用费8500元(自2005 年开始占用,至 2022年共计 17 年,每年占用费5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0年购买位于彰武县四合城镇老卜村太发河屯牛
宝山的房屋及房屋附属土地的使用权。2005年起至今,被告侵
占原告上述土地中的1亩3分地堆放自家干柴,导致原告无法使
用该土地,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干柴挪走,
被告拒绝。
依据上述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乡人民政府已多次调解,在
屯长张振山及两委员任辉、陈为民调解过程中,被告均认可原告
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并称同意支付给原告3000元受让该土地使用权。因原告不同意出让,调解未果。至今被告仍拒不移除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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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梦律师 辽宁-鞍山 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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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多家国企及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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